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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法律制度述论
引用本文:金钟.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法律制度述论[J].民国档案,1991(1).
作者姓名:金钟
作者单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广州、武汉国民政府在其存在的短暂时间里,为了巩固根据地,推动国民革命的发展,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同时改革了司法制度,形成了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一)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政府组织法。1925年7月1日,广州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和《省政府组织法》。北伐军占领武汉后,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通过并颁行了《修正国民政府组织法》。依据一系列组织法的规定,国民政府按照下列三项原则开展活动:首先,政府接受党的指导和监督。《国民政府组织法》第1条规定:“国民政府受中国国民党之指导和监督,掌握全国政务。”这一原则规定具体表现在:(1)国民政府要向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按照《修正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未经中央执行委员会议决之重要政务,国民政府委员无权执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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