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华洋合股”的法律化——以大东惠通银行案件为中心 |
| |
引用本文: | 熊昌锟.晚清“华洋合股”的法律化——以大东惠通银行案件为中心[J].近代史研究,2022(2):76-91. |
| |
作者姓名: | 熊昌锟 |
| |
作者单位: |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
| |
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近代中国市场上的外国银元流通研究(1843—1923)”(17CZS028); |
| |
摘 要: | 晚清以降,华洋商事纠纷多以租界会审公廨调解为主,但诉讼与交涉相互交织。大东惠通银行追加股本案,因涉及中、美、法等多国股东,由此引发国际诉讼。大东惠通银行先后状告法、美等国股东,实际是为状告数量众多的华商股东做准备。法、美两国领事法庭先后判决惠通败诉,判决依据及结果成为中国法庭审判时的重要援引。惠通状告华商股东遇挫后,英国政府先是通过交涉的方式加以干预,随后在与中国进行修订商约谈判时,就惠通案能否再审以及华洋合股中附股的合法性、附股纠纷的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多番争论,双方最终达成一致。1904年清政府制定《公司律》,明确了合股公司的法律地位,而商部也对华洋合股的条文作了专门的解释,从而使华洋合股有了法律保障。
|
关 键 词: | 大东惠通银行 华洋合股 国际诉讼 盛宣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