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志办是续志的编纂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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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炎冰.方志办是续志的编纂主体[J].黑龙江史志,19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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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炎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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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锡山市志办杨锡根在《江苏地方志》1999年第3期撰文《续志工作中要解决的三个问题》,认为地方志书的著作权应属于方志办,而不是地方志编委会.理由是:一、地方志编委会不是一个常设的工作机构,其委员均为各主要部门的负责人,一年中最多有二三次编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商讨修志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具体的修志业务是由方志办承担的,从总体设计、资料征集到编辑定稿,是由方志办的工作人员完成的.因而,方志办才是志书的真正编纂者,是编纂的主体,才享有著作权.二、地方志编委会不是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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