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督抚与地方官的选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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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凤云.清代督抚与地方官的选用[J].清史研究,199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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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凤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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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有清一代.官吏的检选和除授例归中央,为吏部之责,然而,总督与巡抚作为地方一级的最高长官亦参予铨政。他们以保举和题补的形式,向朝廷荐举人才,升调属吏。因而,清代的地方官有相当一部分是由督抚选用的。这是清代文官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产物,也是清代官僚制度的一个特征。督抚管辖的属吏,除落桌二司外,主要为道府以下的中下级官员,即从正四品至未入流,除道员而外,他们分别隶属府、州、县三级衙门中,由正印官、佐贰官和教职人员组成。有人作过统计,清代官员的总数,“京省大小之职,不啻二万有奇”,颂督抚所辖的地方官约占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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