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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根据地时期的女性离婚问题——以晋西北(晋绥)高等法院25宗离婚案为中心的考察
引用本文:岳谦厚,罗佳.抗日根据地时期的女性离婚问题——以晋西北(晋绥)高等法院25宗离婚案为中心的考察[J].安徽史学,2010(1).
作者姓名:岳谦厚  罗佳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编号为05BZS031);;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编号为NCET-07-0526)基金资助
摘    要:中共晋西北抗日民主政权建立后即颁布《晋西北婚姻暂行条例》,对女性离婚权予以法律上的肯定。一批农村妇女以情感、经济等原因向丈夫提出离婚,根据地婚姻观念或离婚现象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景观。由于离婚案件频频发生,影响了中共抗战大局,中共中央于1943年发表关于各抗日根据地妇女工作方针的四三决定,修正过去激进的婚姻变革路线,以将妇女关注的重点由婚姻问题转向生产建设并缓解根据地两性之间日益紧张的矛盾。这种策略性的政策转变引起法院对待离婚案件的处理发生演变,即不同时期性质相同或相近之案件,其审理结果迥然相异。这亦说明婚姻变革须立足于现实的客观实际。

关 键 词:晋西北抗日根据地  《晋西北婚姻暂行条例》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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