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17世纪初,英国出现了法律史研究领域的著作,爱德华·柯克、约翰·塞尔登和马修·黑尔是英国法律史研究的先行者,他们阐明了普通法的历史渊源,维护了普通法的独立地位。梅因在继承柯克等人的法律历史主义观念的基础上,将实证主义方法引入了法律史研究,强调要在实际的历史进程中考察法律的发展状况。为此,梅因系统地批判了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的研究方法。梅特兰运用大量的诉讼卷宗与议会档案等原始文献,更加严谨而精细地研究了英国法律发展的进程,使得英国法律史研究具有了现代史学的特征,推动了英国法律史学成为法学中的独立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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