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件要素理论之争的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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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超,李陆欣.关于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件要素理论之争的研究[J].神州,2013(21):206-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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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超 李陆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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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长春13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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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关于受贿罪的认定,特别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为构成要件要素,理论上基本上都承认通说观点,但还是有众多观点意见不一,法律条文结构的缺陷等等。本文讨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何种构成要件要素,我国刑法第385条的条文结构,理论上一些学说的缺陷,受贿罪的一般深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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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解释 构成要件要素 为他人谋取利益 数罪 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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