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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件要素理论之争的研究
引用本文:张超,李陆欣.关于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件要素理论之争的研究[J].神州,2013(21):206-206.
作者姓名:张超  李陆欣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长春130012
摘    要: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关于受贿罪的认定,特别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为构成要件要素,理论上基本上都承认通说观点,但还是有众多观点意见不一,法律条文结构的缺陷等等。本文讨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何种构成要件要素,我国刑法第385条的条文结构,理论上一些学说的缺陷,受贿罪的一般深入理解。

关 键 词:刑法解释  构成要件要素  为他人谋取利益  数罪  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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