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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自治区开展修志工作十周年
作者姓名:马子健
摘    要: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座谈会,纪念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在全区开展编修地方志工作的决定十周年。首先,我代表自治区地方志编委会,向到会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和新闻界的同志,表示衷心的感谢。 1983年4月5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新党发1983年36号文发出了《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我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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