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秦汉至明清中国社会为小生产社会——兼论封建社会论的内在逻辑矛盾
引用本文:李风华.论秦汉至明清中国社会为小生产社会——兼论封建社会论的内在逻辑矛盾[J].史学月刊,2013(8):5-25.
作者姓名:李风华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
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48批资助课题(20100480383)和第4批特别资助课题(201104184)的中期成果;湖南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的资助
摘    要:秦汉至明清中国社会为封建社会的说法有两大根据:"自然经济"和"地主土地制占主导"。经典版封建社会论的这两大根据在逻辑上无法自存。而修正版将自然经济改为商品经济,仍然无法避免地主阶级占主导与市场最重要主体为农民这一论述之间的矛盾。归根究底,封建社会论的理论问题在于将租赁视为判别生产方式的最基本的判别标准,而这一点难以成立,因为它有违马克思主义的生产控制理论。一旦确立秦汉至明清中国社会是以市场作为资源基本配置方式和自耕农作为主导阶级的前提,结论就是,秦汉至明清中国社会为小生产社会。

关 键 词:小生产社会  封建社会论  自然经济  地主制  生产控制  租赁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