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大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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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戈 赵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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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陕西西安,710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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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4-14世纪吐鲁番地区乡规民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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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吐鲁番出土的文书中经常可见“大女”一词,有些学者认为:它指“作为户主的寡妇或者单身女性,可能也有一些是替代外出服役的丈夫或儿子而临时作为户主的.她们承担着一定的赋税责任,同时也有一定的机会与外界进行交往.”笔者认为,“大女”主要指家庭子女辈份中排行为长的女性.随着年龄的增长,她可以是幼女、成年女性、已婚妇女,也可以是寡妇.称成年女子为“大女”,这是当地社会上对这类女性约定俗成的一种称谓,不是什么能做“户主”的寡妇或“单身女性”的代名词.在唐代社会里,家中若有男夫,不管在役、在任,注册户籍时必须登记著录,不得隐瞒漏写,反之,将获“脱户”之罪,从“漏口法”治罪.所以,“大女”也不是什么“替代外出服役的丈夫或儿子而临时作为户主的”女性的代名词.依照唐律,对于没有男夫的家庭,让寡妇充当户主,这是国家从征派赋税的角度赋予女性的社会责任和地位.吐鲁番出土的“大女”材料表现出当地在这方面的乡规民约与唐朝的律法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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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吐鲁番文书 大女 户主 户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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