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秦简《暨过误失坐官案》的议罪与量刑 |
| |
引用本文: | 苏俊林.岳麓秦简《暨过误失坐官案》的议罪与量刑[J].史学月刊,2019(8). |
| |
作者姓名: | 苏俊林 |
| |
作者单位: | 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
| |
摘 要: | 岳麓秦简《暨过误失坐官案》中,县丞暨被弹劾了八项罪行。围绕其应"累论"还是"相遝",吏员内部存有争议。议罪双方主张的"累论""相遝"都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都只适用于暨的部分劾罪,而不适用于其全部罪行。依据律令规定,暨应受的处罚最低程度可能为二甲二盾,高于"吏议"的"赀一甲"。"却曰"所在简1205不应编在简1206之后,应编在整个案件的末尾。"却曰"为此案的最终裁决,吏议的"勿累"建议被驳回,暨将被重新论罪。吏员们支持暨的"相遝"请求,主要是出于境遇相似的考虑。除做出判决的官吏外,参与议罪的吏员一般不会被追责。繁杂的日常事务,变动中的律令,增加了基层官吏受到职务弹劾和处罚的风险。对职务犯罪的严厉处罚,深刻影响了秦国的基层吏治和政治走向。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