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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对日战犯审判的属性问题再检讨
作者姓名:曹鲁晓  赵玉蕙
作者单位:1.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2. 上海交通大学东京审判研究中心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抗日战争研究专项工程“日本战犯审判文献征集、整理与数据库建设”(16KZD01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以往学界将盟国在亚太地区所组织的对日战犯审判划分为两类——A级审判与BC级审判,认为A级审判即以A类罪名为审理对象的审判,BC级审判即以BC类罪名为审理对象的审判,国民政府所组织的10场审判应也当属于BC级审判。然而,回到历史现场,“BC级审判”之称实际不符合国民政府审判的实质。从管辖权的规定看,国民政府审判起初自成一派,不以类别区分所辖罪行,后来模仿东京审判,将ABC三类罪名全部纳入管辖权。这与BC级审判管辖BC类罪名的特质不符。从各地审判的实践看,国民政府军事法庭主要审理B类罪行,其次是A类罪行,而不曾审理C类罪行。揆诸实情后,可知国民政府审判不能被认为是BC级审判。“BC级审判”之称反映了后人对各国审判的复杂面相认知不清。相关含义和属性应再加检讨、申明。

关 键 词:国民政府对日战犯审判  BC级审判  反和平罪  《战争罪犯审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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