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抗战胜利后,民社党人追求和平民主,希望在中国建立西方式的民主宪政制度。为此,他们在参加制宪国大前后,积极促进国共和谈,努力阻止内战的爆发和进行。他们批评国民党坚持采用的《五五宪草》,是以贯彻孙中山提出的五院分权制度为名建立国民党的独裁统治。他们所草拟的改良的宪法草案,吸收了各党派的意见,成为1946年底制宪国大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的底稿,这是他们对中国宪政制度的极大贡献。在《中华民国宪法》中,作为人民代议机构的立法院权力较大,能代表人民对于掌握行政权的总统和行政院进行比较有力的监督和制约,成为与总统并立的国家权力机构,且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的权力基本上保持独立。这也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中华民国宪法》基本上是一部民主宪法,具有明显的历史进步意义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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