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著作权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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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康葛.地方志著作权问答[J].中国地方志,19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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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康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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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成都桂花巷21号四川省版权局!邮编:610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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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四川《读者报》和《巴蜀史志》去年发表《地方志署名权问答》后,我们收到一些读者来信,称该文解决了不少疑难,但又进一步提出了一些新问题,现综合整理问答如下。问:地方志是法人作品,还是职务作品?答:就整体版权而言,地方志是法人作品,是法人(或其它组织、非法人单位———下同)主持,代表法人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视为作者,整体版权属于法人。但对于实际编纂地方志的公民来说,它又是职务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交办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主要利用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职务作品;属于“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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