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本文以地方志为基本资料进行考察 ,认为传统意义上的广义的“奢靡”观念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界定 :一、某事项的花费超过该事项的基本需要。二、某些不正当、不应有的消费项目与活动。三、某消费与个人 (或部分人 )的收入不相称。四、消费者攀比浮夸 ;或某事项仪式诡异繁琐。五、从事或过多地从事工商业 ,追求财利。六、违背伦理纲常与等级秩序。“奢靡”一般被作为负面的社会经济现象加以批判。其变化表现在 :一、一些超过某事项实用需要与原本不应有的消费活动以及稍许炫耀攀比得到默认、肯定。二、强调奢侈的经济功能。三、肯定工商业者的地位及追求财利的合理性。“奢靡”观念的新旧激荡反映出明清社会的变迁及其有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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