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许可监管不力的法律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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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侯芳,沈柳华.论行政许可监管不力的法律救济[J].沧桑,2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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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侯芳 沈柳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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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学院,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 硕士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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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许可制度究其根本,体现的是国家对特定领域的管理控制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生产创造的自主性的平衡。行政许可的设置关系到公共安全、社会秩序,也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基于它的重要性,《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从事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予以制止,并给予法律制裁。囿于法律的笼统规定,在现实中,行政机关的这项监管职能往往不能落到实处,也造成了相对人寻求救济时无从下手。本文拟对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监管不力的责任追究问题进行定性分析,以期为相对人寻求法律救济提供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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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机关 行政许可监管 法律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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