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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南部档案》看清代州县的生员诉讼
作者姓名:吴佩林  白莎莎
作者单位:曲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山东曲阜,273145;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四川成都,410045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清代南部县衙档案整理与研究”(11ZD&9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清代巴县衙门档案整理与研究”(16ZDA126)
摘    要:有清一代,生员的诉讼程序不同于一般民人,他们在收状、问讯等环节享有一定优待,但对其呈词则有加盖儒学戳记之类的诸多要求。律例明确限定了生员的呈告资格及告呈范围,并利用"五生互结"、州县官监督、教官举报等方式约束生员的活动,但制度上的规定与档案所反映的社会实际多有悖离。生员除了因"切己"之事而涉案外,也会主动或被动地参与到亲朋友邻、家族、基层等"不干己"的案件之中。生员涉案的动机虽有谋取私利的情况,但也有维护邻里、家族等小范围秩序的一面。特别是清末办团练、设公局以来,生员参与地方公共事务,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州县官在地方治理中的压力。州县官在处理这些案件时,会综合考虑法律规定、案件事实及生员涉案动机等因素,做出合乎情理的审断。生员诉讼背后反映出的不仅是基层社会中官、绅、民之间的交流与博弈,也折射出清末地方社会经济状况及地方社会权力构造的变化等问题。

关 键 词:清代州县  生员  诉讼  《南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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