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与明代的律注实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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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艳红.国家政策与明代的律注实践[J].史学月刊,2013(1):52-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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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艳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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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大学历史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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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明代中后期法律文化研究”(11YJC770070)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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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明洪武三十年《大明律》修订颁布时,官方并没有出台统一的具有司法效力的注疏;在私家注律兴盛的明代中后期,国家也没有形成明文规定,对这一领域进行规范和管理。但是,从嘉靖十一年发生的孙存案来看,在实践层面上,国家对于律文的注释和刊刻已有"成典"。都察院尤其是其中的巡按御史,还有地方的提刑按察司等官员,集风宪和司法功能于一身,具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实际承担了对各私家律文注释的甄别和筛选工作,成为以官方形式刊刻《大明律》律文注释的合法群体。明代国家有关《大明律》律文注释的以上政策和实践,深刻地影响了这一时期官方和民间法律知识发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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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明代 《大明律》 律学 法律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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