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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清时期徽州地区的土地典当
引用本文:彭超.论明清时期徽州地区的土地典当[J].安徽史学,1987(3).
作者姓名:彭超
摘    要:在明清时期,地主阶级利用土地典当所进行的高利贷剥削,目前在学术界尚未引起足够重视,笔者试对此问题进行探讨,不妥之处,希不吝指正。一、土地典当是高利贷的剥削性质马克思曾说过,随着土地所有权、货币和货币高利贷的产生,“典当制也紧跟着土地所有权行走了。”在明清时期,民间的货币借贷关系中,土地作为清偿债务的“质押品”,据我们所知有以下三种方式: 第一、债务人将“地契”、“租折”和“税票”等物,附注在借券中,作为清还债务的担保物。如咸丰间歙人戴楚三,在借到程名下纹银四十两的借券中,即将其“地契”、“租折”等物作为“质押品”附注在借券的“尾部”。其借券的原文是:“立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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