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村”可不可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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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志环,赵伟.“行政村”可不可用[J].中国地方志,2005(6):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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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志环 赵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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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人民日报校检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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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摘自2004年12月29日《人民日报》]有读者反映,在本报刊登的文章里,经常见到使用“行政村”这个词,缺乏法律依据。读者提出这一论点的依据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规定,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到县、自治县一级分为乡、民族乡、镇。村不是一级行政区,即不是设有国家政权机关的一级地区。那么“行政村”提法对不对呢?要弄清这一问题,先要弄清这个词的含义。根据很多人通常的理解,它并非指的是某一级国家行政区,而是“设有农村基层组织———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分析它的成词原理,就可以发现“行政村”这个叫法有一定道理。《现代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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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国家政权机关 读者反映 法律依据 区域划分 自治县 民族乡 行政区 刊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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