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鉴于北京政府时期混乱的国地财政体制导致地方公债的滥发,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致力于国地收支标准的划分,相应的地方公债制度也逐渐由粗疏趋于完善。1927—1941年期间各省发行的约80874万元公债,有部分投入经济建设和公共事业,大多数则用于弥补财政收支不敷。由于本期内战乱不断、财源有限,中央与地方同处财政收支严重失衡的困境,表面上日趋完备的国地收支划分章制实际上未能完全施行,财权的实际划分皆依中央与地方的实力而定,这种博弈在地方公债的发行、中央对省债的整理与接收等方面都清晰可见。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决议取消省级财政和地方发债权,标志着高度集权财政体制的确立,双方的斗争暂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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