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编纂地方志 促进地方志事业全面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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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蒙根桑.依法编纂地方志 促进地方志事业全面发展[J].新疆地方志,2011(4):2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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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蒙根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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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新疆乌鲁木齐市史志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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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以中央政府名义正式颁布的有关地方志工作的行政法规,使编修地方志成为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是依法治国方略在社会科学领域的重要体现。《条例》的出台对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保障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有着重大的里程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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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地方志事业 《地方志工作条例》 全面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来 编纂 《条例》 社会科学领域 依法治国方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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