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囧”之争,谁之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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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昂.二“囧”之争,谁之过?[J].神州,2013(12):243-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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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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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200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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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电影《人在囧途》制片方提起的著作权侵权之诉难以成立,因为违背了著作权法上"思想无版权"的原则。但对于电影名称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却应该具体到个案进行分析,就本案而言,电影名称"人在囧途"应该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同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以及第九条的规定,《泰囧》制片方确有搭便车之嫌,但综合该法的立法目的以及社会效果,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不正当竞争之诉应该不能成立,对于合理范围内的搭便车行为,法律应该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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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思想无版权 知名商品 特有名称 不正当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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