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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囧”之争,谁之过?
引用本文:胡昂.二“囧”之争,谁之过?[J].神州,2013(12):243-245.
作者姓名:胡昂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200063
摘    要:电影《人在囧途》制片方提起的著作权侵权之诉难以成立,因为违背了著作权法上"思想无版权"的原则。但对于电影名称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却应该具体到个案进行分析,就本案而言,电影名称"人在囧途"应该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同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以及第九条的规定,《泰囧》制片方确有搭便车之嫌,但综合该法的立法目的以及社会效果,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不正当竞争之诉应该不能成立,对于合理范围内的搭便车行为,法律应该允许。

关 键 词:思想无版权  知名商品  特有名称  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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