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修正案》立法权主体的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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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卓黎黎,刘丹.对《刑法修正案》立法权主体的反思[J].沧桑,20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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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卓黎黎 刘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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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 硕士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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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修正案与刑法典是内容上的替代和形式上的同一关系,不同于单行刑法与刑法典之间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这就决定了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权主体必然不同于单行刑法,而我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和颁布刑法修正案,实际上也是有违宪法规定的,因此对其立法权主体错位的问题值得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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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修正案 刑法典 单行刑法 立法权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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