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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志立法刍议
引用本文:
吴献中.修志立法刍议[J].江苏地方志,2005(6):23-25.
作者姓名:
吴献中
摘 要:
官方颁诏修志是我国的历史传统。新方志编纂立法工作明显滞后。新方志立法不仅是必要的,在实践上也是可行的。具体操作可采取“三先三后”的原则。
关 键 词:
地方志
修志工作
历史依据
法律原则
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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