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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化差役:清中叶以后的巴县坊厢保正
摘    要:在清中叶以后的巴县,承充坊厢保正须书立顶约、缴纳顶首银,该职可以出租、出卖,甚至合伙承充。这种不同寻常现象的出现,乃是因坊厢保正为帮办各级衙署差务及垫纳军需差费之主体。因这种付出,其职出现顶首银,且获得收取铺户规费之权的状况。坊厢保正具有广泛的营利空间,这吸引许多人投身其中,使该职成为一种与衙门吏役高度相似的职业。在实践中,坊厢保正表现出任职长期化、朋党化等特征。即使至清后期士绅加入坊厢行政组织并成为其中领袖,亦未对保正的实质性权力和利益空间造成根本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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