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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条例(草案)
摘    要: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我区开展地方志编纂工作的决定》(新党发1983]36号),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各州、地、市、县以及生产建设兵团普遍编修社会主义新型地方志,全面系统地记载全区和各地自然的社会的历史和现状,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它为开发建设新疆提供全面的、综合的资料和科学依据;为我区各级党政领导部门提供历史借鉴;为向各族干部群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提供乡土教材;为发展科学文化事业,积累和保存地方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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