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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志办发出关于学习贯彻《江苏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的通知
摘 要:
2008年12月29日,省志办向各市、县(市、区)地方志办公室发出关于学习贯彻《江苏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江苏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08年11月2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12月3日由省长罗志军签署省政府第48号令颁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关 键 词:
地方志工作
江苏省
学习
《实施办法》
《通知》
常务会议
人民政府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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