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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三环”非唐代三审制来源考辨
作者姓名:郑显文  王洁
作者单位:1.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2. 上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
基金项目:上海市教委2017年度科研创新计划重大项目“一带一路沿线新发现的古代各民族的法律文书整理及研究”(2017-01-07-00-02-E00048);
摘    要:长期以来,由于文献资料的匮乏,学术界对秦汉至隋唐之际告诉程序的认识一直存在很大分歧。近年来,随着秦汉法律竹简和敦煌吐鲁番文书的发现,可以对古代诉讼制度产生新的认识。通过对秦汉时期的“三环”、汉代“三日复问”和唐代三审制度的探讨可知,秦汉之际的“三环”程序与唐代三审制度没有渊源关系。秦汉“三环”程序所适用的对象仅为年七十岁以上父母控告子孙不孝的犯罪,如果是“免老”以下者控告子孙不孝,则不适用“三环”的司法程序。中国古代的司法鉴定技术十分落后,为了防止诬告,避免发生冤假错案,两汉时期实行满三日复问的告诉程序,即首次对原告讯问后,三日后再次对原告讯问,并向控告人告知诬告反坐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由此可知,唐代的三审制度源于汉代的满三日复问程序。

关 键 词:秦汉  三环  诬告  三日复问  三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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