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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的通知
摘    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有关规定,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区地方志编纂工作,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经研究,自治区政府决定从2009年起实行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 键 词:宁夏回族自治区  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方志资料  年报制度  《地方志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编纂工作  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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