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非婚生子女的遗产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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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君卫,凌燕萍.涉外非婚生子女的遗产继承[J].文史天地,20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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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君卫 凌燕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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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我走上课堂讲授国际司法关于涉外婚姻、涉外家庭和涉外继承一章时,结合青岛地区与德国的渊源,指出1990年德国民法典法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遗产继承的四分之一。说者无意,听者有心。一日,我的学生项某带着一个陌生青年来访,一眼看见陌生者的那副高鼻,我已经意识到来访的意念,果然提到了涉外继承问题。他的祖母曾是三、四十年代一个德商家的女佣,与德籍主人非婚生了一子,因此故向我问及可否有未来的遗产继承权?我向他讲述法律的程序:首先要备我国政府户籍辖区的认定事实的材料,其次要现实德方当事人的认可或予以考虑的意思,第三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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