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民国时期国民身份证
作者姓名:许惠敏
摘    要:中国的身份证制度可上溯到20世纪40年代。1945年日本投降后.蒋介石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限制共产党的活动,开始在全国实行国民身份证制度。国民政府立法院对当时的《户籍法》进行了修改,同年公布了《户籍法(修正草案)》,在草案中,对在全国各地实行国民身份证制度作了规定。此后,国民党统治下的旧中国各省、市。纷纷制定身份证实施条例.由于没有具体的统一规定.所制定出的条例也不尽相同。如民国江苏省政府规定:“年龄8岁以上之男女普遍制发国民身份证”。民国福建省政府制发身份证时规定:“凡满十八岁者,不分残废老弱.均应一律发给”。《福州市政府举办国民身份证暨公务员首先领发实施细则》称:“凡年满18岁住满一个月以上.或新迁入有久住意思之人民暨公务员及眷属均应领发本证。未满18岁者准予声(申)请领发”。身份证由各地政府统一制发。对不办领身份证者则处以罚款。

关 键 词:民国时期 国民身份证 国民党政府 管理体制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