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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监司对州县司法活动的调控——以差官断案为中心的考察
引用本文:王晓龙张定恒.宋代监司对州县司法活动的调控——以差官断案为中心的考察[J].史学集刊,2023(4):68-79.
作者姓名:王晓龙张定恒
作者单位:1.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071002;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宋代地方政府与民间经营资本关系研究”(2019BZS04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宋朝统治者虽极力加强中央集权,削弱地方政府行政处置权,但由于实际统治需要,路级监司仍被赋予对州县司法活动一定的调控权。这种权力突出表现在通过移牒差官来复审州县各类狱案。宋代监司可以差官审理的案件包括州军翻异案件、巡历中发现的疑案、百姓越诉案件、中央下发案件等类型。为防止差官断案权的滥用,宋代政府制定了日益严密的差官法规和奖惩制度,中央、路级监察机构也对其进行监督。监司差官审案,有利于保证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权益,平反冤案、打击司法官吏职务犯罪,减轻监司行政负担。但这一制度的过度推行,也容易导致差出官员的州县事务废弛,以及反复差官导致狱案积滞等问题,而人为因素的影响则容易导致监司、差官贪赃营私、干预州县司法事务等严重弊病。这表明在政治制度建设中,完善条约规定的同时,必须把握好制度执行的度,过犹不及,同时要提高执法者的自身素质,完善监督、考核等配套机制。

关 键 词:宋代  监司  差官  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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