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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
摘    要:第一条 非常时期经济部得就下列农、矿、工、商各企业及物品分别指定并经行政院核准,依本条例办理之.一、棉、丝、麻、羊毛及其制品.二、金、银、钢、铁、铜、锡、铝、镍、铅、钨、锑、锰、汞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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