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6年12月1日,《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于12月5日予以公布,并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政府新闻办于2006年12月26日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吉林省政府新闻办副主任林毅主持会议,吉林省地方志编委会介绍《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施行有关情况,并回答记的提问。首先,吉林省地方志编委会副主任李云鹤就条例的颁布实施情况作了介绍,一是介绍了地方志工作立法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三点:第一,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秀化传统,地方志工作立法、实现依法修志,是这一优秀化传统能够永续不绝的根本前提。第二,地方志纵贯古今、横陈百科,[第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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