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历史上的遗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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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奚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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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 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者死亡时遗留的财产课征的税收,它包括对被继承人遗产总额课征的遗产税和对继承人继承份额课征的继承税,是财产课税体系中重要的分支。 我国历史上开征遗产税的动议始于1911年。1915年夏,北京政府拟定了十一条《遗产税征收条例》,专对无子立嗣者的遗产课税,寓有绝户财产归公之微意,以作为承受遗产确定权利的保证,类似于英国早期推行的遗嘱印花税。起征点为1000元,采用比例税率,扣除债务、丧葬费等,但未详细规定申报调查程序,反赋予地方官署以督察职权,没有独立的征收体系,只列出消极的惩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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