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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通志·民政志》第五篇——救济与福利 第一章 农牧区救济 第四节 扶贫
摘    要:农村和牧区扶贫工作是在社会救济工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1978年12月,在自治区第二十次民政工作会议上介绍了四川、湖北、广东、黑龙江四省扶贫工作经验。会议要求全疆民政部门试办扶贫工作。 一、扶贫试点 1979年7月,民政厅派出工作组赴墨玉县上游公社试办扶贫。选该公社第二、五、六大队共17个生产队作为试点。民政厅拨专项事业费1万元,扶持上述3个大队204户贫困户发展生产。翌年,发给贫困户的144只羊发展到169只;170只鸡鸭发展到220只;扶持户的自留地作物产量增加10%—15%;以大队为单位办的社会福利渔场放鱼苗5万尾,成活鱼多数在1市斤以上;福利砖厂和福利地毯厂获利7000元。3个大队一般贫困户第二年即脱贫。严重贫困户有10%脱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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