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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代明法科与律学馆
引用本文:陶俊杰.论唐代明法科与律学馆[J].黑龙江史志,2009(3):29-30.
作者姓名:陶俊杰
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北京100089
摘    要:唐代的明法科设置于武德六年,然明法出身的官员起点低,升迁速度远不及进士、明经科,故不受时人青睐。律学教育则地位较低,从属于经学,然在稳定社会,普及法律知识,减少犯罪率的发生起了重要作用。总之,明法科选拔法律人才,律学馆培养法律人才,二者为李唐律令国家的“两翼”,共同巩固了帝国的统治。

关 键 词:科举  明法科律学馆  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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