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苏《国防新技术协定》转让的航空技术探微 |
| |
引用本文: | 刘艳琼.中苏《国防新技术协定》转让的航空技术探微[J].当代中国史研究,2012(2):43-47,125. |
| |
作者姓名: | 刘艳琼 |
| |
作者单位: |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人文系国防科技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 |
| |
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基于中苏〈国防新技术协定〉的军事技术转移研究》(09CZX016)阶段性成果 |
| |
摘 要: | 中苏《国防新技术协定》中规定苏联向中国转让米格-19歼击机和图-16轰炸机,就其技术水平来说,两者都是苏联当时最新装备或最新型号之一。苏联向中国转让新技术最基本的原因是为巩固其国内与国际政治地位并寻求中国的支持。除此之外,苏联的导弹威慑观使其认为图-16作为轰炸机已无实际意义,歼击机也将被导弹所取代,因而同意进行转让;在转让最新装备的同时,苏联在科学研究上对中国严格保密,以便限制中国超越苏联;航空技术转让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苏联手中,重要的技术资料、特殊材料、特殊部件设备都可以成为限制中国发展、控制技术转让进程的手段。
|
关 键 词: | 航空技术转让 飞机 中苏 《国防新技术协定》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