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立法应解决的法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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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旭.地方志立法应解决的法律问题[J].黑龙江史志,2004(6):1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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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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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黑龙江,哈尔滨,150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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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官修志书是我国沿续了2000多年的文化传统。在新方志事业发展的今天,将政府修志行为纳入到法制轨道已经成为方志理论界与广大修志工作者的共识。2003年7月14日通过的《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成为我国第一个以地方性法规来确定修志工作的法律性文件。笔者从行政法的视角出发,将政府修志行为定性为内部行政行为,并在深入分析政府修志法律关系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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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修志工作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方志理论 方志事业 志书 视角 地方性法规 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法 法律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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