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光绪十六年(1890)卡家与沙沟争佃冲突的解决形态,既非严格意义上的调解,也非严格意义上的官府审判,其实质可视为具有"首唱—唱和"结构的"约"的规范秩序的形成。其中,官府成为最终的首唱者,沙沟及其支持者隆务寺一方与卡家及其支持者拉卜楞寺一方是唱和者,众乡老是中介人。在冲突的解决过程中,各方为如何使他方承认己方所主张的解决方案而进行反复的首唱与唱和,其中或争斗或调解或弹压的活动,实际上都可视为力图获取首唱这一身份地位而进行对抗与整合的过程。这种通过"约"的方式而形成的社会秩序很不稳定,呈现很大的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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