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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引用本文:毛卫国.读《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J].江苏地方志,2005(1):16-17.
作者姓名:毛卫国
摘    要:“命为制,令为诏。”旧时官修地方志,常用诏书、上谕等形式,以发动和规范修志。如明朝《纂修志书凡例》(明永乐十六年颁降)计21条;民国时期《修志事例概要》(中华民国十八年内政部呈奉行政院转奉国民政府令准通行)共22条。研究不同时代,不同地域有关编纂地方志的法规或件,对进一步搞好我省地方志工作不无裨益。

关 键 词:修志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纂修  志书  国民政府  发动  诏书  内政  行政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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