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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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毛卫国.读《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J].江苏地方志,2005(1):1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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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毛卫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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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命为制,令为诏。”旧时官修地方志,常用诏书、上谕等形式,以发动和规范修志。如明朝《纂修志书凡例》(明永乐十六年颁降)计21条;民国时期《修志事例概要》(中华民国十八年内政部呈奉行政院转奉国民政府令准通行)共22条。研究不同时代,不同地域有关编纂地方志的法规或件,对进一步搞好我省地方志工作不无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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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修志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纂修 志书 国民政府 发动 诏书 内政 行政 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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