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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颁布实施
作者单位:
江西省地方志办公室
摘 要:
2008年1月11日上午,江西省省长吴新雄主持召开第69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江西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会议强调,要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充分发挥地方志在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1月13日,吴新雄省长签署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正式颁布《江西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关 键 词:
地方志工作
江西省
政府常务会议
优秀文化传统
社会主义建设
中华民族
开发利用
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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