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颁布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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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地方志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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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8年1月11日上午,江西省省长吴新雄主持召开第69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江西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会议强调,要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充分发挥地方志在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1月13日,吴新雄省长签署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正式颁布《江西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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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地方志工作 江西省 政府常务会议 优秀文化传统 社会主义建设 中华民族 开发利用 政府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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