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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汉代的“訾算”与“以訾征赋”
引用本文:王彦辉.论汉代的“訾算”与“以訾征赋”[J].中国史研究,2012(1):57-75.
作者姓名:王彦辉
作者单位: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基金项目: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汉代的户等与赋役制度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汉书.景帝纪》所见"訾算"指的或许不是财产税,而是任官的资格限制。西汉时期的计赀与户等划分主要是为国家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家赀是选任官吏的前提、迁豪的依据、摊派临时性徭役的标准以及国家推行救荒措施的政策线。计赀内容主要包括田宅、奴婢、马牛羊和其他财物。西汉存在临时性的财产税,包括武帝时针对商贾子钱等颁行的"算缗令"和对一般吏民推行的"以訾征赋",以及成帝时期的税民赀。财产税的征收对象是正常税目以外的动产和不动产,总的趋势是课税范围不断扩大,王莽时期的"訾三十取一"是一种极端做法。东汉以后财产税的征收逐渐常态化,在"平赀"的基础上定额征税,但"平赀"的内容及税额不详。

关 键 词:訾算  以訾征赋  计赀  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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