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人事争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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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章惠琴 薛孝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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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上海市闵行区委党校,上海闽行201100 [2]江苏无锡滨湖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江苏无锡214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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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人事争议受理范围的需要明确《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人事部颁发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发[1997]71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一)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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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争议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体经济组织 劳动合同关系 国家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聘任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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