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浅议人事争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引用本文:章惠琴,薛孝东.浅议人事争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J].黑龙江史志,2008(2):58-60.
作者姓名:章惠琴  薛孝东
作者单位:[1]上海市闵行区委党校,上海闽行201100 [2]江苏无锡滨湖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江苏无锡214021
摘    要:一、人事争议受理范围的需要明确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人事部颁发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发1997]71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一)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关 键 词:《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争议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体经济组织  劳动合同关系  国家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聘任合同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