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妇女的财产继承诉讼研究——以《盟水斋存牍》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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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孟黎.明代妇女的财产继承诉讼研究——以《盟水斋存牍》为例[J].黑龙江史志,20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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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孟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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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民族学院,重庆,北碚,40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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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明中后期,经济较前代有了较大的发展,妇女的财产继承资格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现象。笔者对《盟水斋存牍》中涉及到妇女财产继承诉讼案件进行的分析,认为虽然传统的嗣子继承制度根深蒂固,法律和宗族都不允许这一传统被改变,但是无论该家庭有无嗣子,其出嫁女或者在室女都有一定的继承权。即妇女虽无祭祀权,但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在审判实践中,财产大多归嗣子管业,但也保护妇女的财产继承权,嗣子不得干涉嗣父留给在室女多少财产作奁资,甚至出现了嗣子与出嫁女的遗产继承权平分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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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明代妇女 财产继承 《盟水斋存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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