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依法推进全区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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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庞洪峰.学习贯彻《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依法推进全区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J].黑龙江史志,2014(20):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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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庞洪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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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副专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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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2014年9月1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号令颁布《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全省地方志工作史上具有全局性、根本性、战略性的一件大事,对于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必将推动全省地方志事业步入更加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为各级政府依法修志、规范修志、科学修志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近年来,在地委、行署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区广大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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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地方志事业 修志 全省地方志 区地方志 工作机构 发展阶段 全国地方志 工作史 承编单位 地方志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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