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待百姓条例》是太平天国定都天京初较早颁布的一份政策性文件,内容为:“……不要钱漕,但百姓之田,皆系天王之田,收取子息,全归天王,每年大口给米一石,小口减半,以作养生。所生男女,亦选择归天王。铺店照常买卖,但本利皆归天王,不许百姓使用。如此则魂得升天,否则即是邪心,为妖魔,魂不得升天,其罪极大。”(中国史学会编《太平天国》第四册,神州国光社出版,第750页)原件迄今未发现,其颁布的具体时间据郭毅生先生考证,约为癸好三年四月。他是通过对《条例》三种转述本的考证得来的,即“咸丰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上谕引:‘顺天府丞张锡庚折’所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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